【普法园地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文释义
【第十二条】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,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。
对在保守、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【释义】 本条是关于保密人才队伍建设和表彰奖励的规定。
第一款是关于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要求的规定。
保密人才培养,是指通过定向培养、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,构建学历教育、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的保密人才培养体系,培养一批系统掌握保密科学知识、现代化管理方法和保密技术的复合型保密人才,为筑牢党和国家秘密安全防线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。
保密队伍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本力量,担负着保护国家秘密安全、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政治责任。要加强保密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,制定完善符合保密工作实际的招考、录用和引进政策,优化保密干部队伍结构。加大保密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力度,完善保密干部交流机制,努力造就一支忠于党、忠于人民、勇挑重担、善作善成的保密队伍。
完善保密人才队伍激励保障机制,是充分调动保密人才队伍创造性、积极性的重要举措。保密人才队伍激励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保密系统工程系列职称评审、国家保密科技奖励,以及各地区各单位为加大保密领域创新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制定的有关激励保障机制。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,坚持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,将工作绩效、创新成果、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核心内容,不断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。
第二款是关于保密表彰奖励要求的规定。本条“保守”,是指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主动、积极地采取保密措施。“保护”,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家秘密安全面临威胁时,及时采取保护措施。为表彰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、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国家保密局每4年联合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保密工作先进集体、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。同时,国家也出台相关制度,对举报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案件线索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。
来源:金城出版社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