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引号: | jz-xfj-0001-00338 | 发布机构: | |
生效日期: | 2024-10-17 | 废止日期: | |
文 号: | 所属主题: | 工作动态 |
【普法园地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文释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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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10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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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(以下简称机关、单位)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。】
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。
【释义】本条是关于机关、单位保密工作职责的规定。
第一款明确机关、单位保密工作职责。机关、单位的保密工作是我国保密管理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本法规定的“机关、单位”,是指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、群团机关,以及日常工作中产生、接触、知悉国家秘密的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。“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”,主要包括:贯彻落实保密工作方针政策,健全保密管理制度,完善保密防护措施,开展保密宣传教育,组织保密自查自评,协助开展失泄密案件调查,对发现的泄密隐患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整改等。
第二款明确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职责。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,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,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作为本系统业务工作主管部门,除负责管理本机关的保密工作外,还应当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负有管理或者指导责任。这种管理或者指导,应当与业务工作管理关系保持一致。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垂直管理的单位,保密工作以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,同时接受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;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的单位,保密工作以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为主,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。无论实行哪一种管理方式,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加强配合,互相支持。
来源:金城出版社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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